中级法院给当事人邮寄举报信? ——常州中级法院放任违法违纪法官继续祸害当事人

2021-08-11 21:32:57  来源:
分享到:

中级法院给当事人邮寄举报信?

——常州中级法院放任违法违纪法官继续祸害当事人

我们经常见到当事人给国家机关邮寄举报信,可是2021811日星期三,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居民王夕却收到了一份常州中级法院邮寄来的举报信,信封上明确表明内装举报。

王夕带着好奇打开一看,是一封自己年初邮寄给中共常州市市委书记齐家滨的举报信。

其实,早在20201130日,王夕及其丈夫李克明将举报沈秋云等三个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的举报信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号码为:1156696021470。经过互联网查询,这封举报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1日收到。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多月没有查处,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2021212日,王夕被迫向中共常州市市委书记齐家滨举报。常州市市委市政府所属的信访局将此信转给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处。

于是,在六个月之后,就出现了上面的情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举报信邮寄给了王夕。

可以说,常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将王夕的举报信通过督察组转给常州市中级法院,其目的是让常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查处,可是,常州市中级法院却将此信一直扣押到2021811日,才寄给了王夕,准确地说,应该是退给了王夕。

常州市中级法院的目的不言而喻:你王夕不是举报我们的三个法官吗?我们不但不给你查,就是市委书记屁转过来的举报信,我们照样不会理睬,你无权无势的王夕能奈我何?市委书记又能奈我何?

由此看来,沈秋云、罗希夷和杨莉莉三个法官势力绝对够大,也怪不得人家敢于枉法办案,因为在常州别说依法查处,就连一份推诿的答复人家也不给你王夕, 人家根本就没有拿你认真写的举报材料当做一回事。

王夕,你们还是别告了,再告,在常州市也绝对不会告倒人家沈秋云、罗希夷和杨莉莉三个权势冲天的法官。

2021811日星期三 

附件:举报信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故意枉法裁判

举报人:李可明,男,汉族,196225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402196202051014,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桥头7号,现居住在常州市钟楼区天皇堂弄24201室。

举报人:王夕(李可明妻子),女,19635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402196305210241,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桥头7号,现居住在常州市钟楼区天皇堂弄24201室,电话:18115056052.

被举报人:沈秋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罗希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杨莉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现实名举报三名被举报人枉法裁判的行为。

举报请求事项:

一、依法查清被举报人的违法办案问题;

二、对违法办案的被举报人视其情节给与不同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给举报人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612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苏04民终第618号民事判决,这一判决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沈秋云,审判员罗希夷杨莉莉。

这一生效判决故意曲解举报人的诉求,违法变更举报人的请求,把被举报人的过错推到举报人的身上,对方当事人明明有同等地段的房屋可以置换,却不依法予以置换,只给举报人最低的赔偿款,导致举报人的损失巨大。

上诉中,举报人并没有主张房屋的货币补偿,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第618号民事判决却违法判决给举报人货币补偿,特别是房屋的价格陆续增长的时候给举报人货币补偿,被举报人也以“只租不卖”来逃避安置房屋的责任,损害了举报人的利益。

判决主要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

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举报人应当继续在同等地段履行合同。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判决履行违法。

第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规定:

“三十五、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三十六、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法院审理了举报人没有提出的上诉请求违法。

不仅如此,被举报人在其他案件中也是疯狂枉法裁判,天涯社区的一篇文章《常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沈秋云,罗希夷,同连合户,硬帮犯罪分子》就揭露了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举报人究竟和对方当事人是什么密切的关系,得了开发商多少好处,才如此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

请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彻底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举报人:李可明  王夕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