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提到,被告人聂某甲原在咸宁市公安局行财科工作,为了与时任咸宁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董国祥搞好关系,便动起了行贿的念头。据检方指控,聂某甲向董国祥行贿,并非只有一次,而是分多次进行的。面对聂某甲抛出的“诱饵”,董国祥每次都欣然接受。
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行贿,发生在2011年11月。当时,聂某甲得知董国祥将带队考察南美三国,为了得到董国祥关照,擅自决定从咸宁市公安局财务出纳刘某甲处打借条借出公款15万元,同时安排人员将此15万元到咸宁市工商银行泉山支行兑换2万美元。随后该人员将兑换好的2万美元及剩余的2.2532万元一并交给了聂某甲。接着,聂某甲将2万美元送给董国祥,董国祥予以收受。
事实上,在此之前,聂某甲已经通过行贿和董国祥“牵上了线”。2011年10月,董国祥、时任咸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聂胜、聂某甲等人在北京出差期间,到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游玩。其间,董国祥看中了一款小印章石头,同行的聂胜与聂某甲商定以2.4万元人民币购买该块石头送给董国祥,董国祥予以收受。
此外,起诉书还提到,2011年3月的一天,董国祥告知聂某甲,欲从局财务借支4万元买石头。聂某甲建议董国祥,让董司机周某某以借支周转金的方式在咸宁市公安局财务借支4万元。尽管严格来说,这笔“借支”并不属于聂某甲对董国祥的直接贿赂,但董国祥为了自己的私欲动用公安局公款,无疑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此,“建议”董国祥这样做的聂某甲显然难辞其咎。
作为湖北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董国祥可谓是湖北警界落马的“重磅”官员之一。官方简历显示,董国祥从1983年参加工作开始,就在湖北省从事警务工作,从此一干就是36年。2009年,董国祥出任省公安厅行动技术总队总队长,首次跻身副厅级干部之列;2010年,董国祥又任咸宁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3年,董国祥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5年又调任湖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直到2019年6月落马。
同年12月2日,董国祥被“双开”。处分通报显示:经查,董国祥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务晋升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指使侦查人员解除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款物,违法要求审判机关为被告人判处缓刑、不再追缴和执行生效判决所判犯罪财物和罚金,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罪。
2020年7月22日,黄冈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董国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贪污一案。庭上,检方指控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35余万元,并侵吞公款4万元。面对这些指控,董国祥当庭认罪、悔罪。
从检方对董国祥的指控上看,董国祥收受贿赂的“胃口”显然不小,其非法收受、索取的财物价值高达人民币1435余万元。十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是这样一名受贿上千万元的“巨贪”,想要购买喜欢的石头时,竟然不肯自己花钱,而要从公安局“借支”公款,可以说贪婪到了极点。
纵观既往案例,董国祥并不是唯一一个醉心于奇石美玉,并为此收受贿赂、贪污公款的人。多名腐败官员,都曾“栽倒”在所谓的“雅好”上面。此前落马的副部级“老虎”、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就是典型的一例。据新华社报道,倪发科“爱玉成痴”,在其受贿过程中,仅仅是收受的和田玉,就价值1200万元。为了收受贿赂,倪发科帮行贿者低价购买探矿权,不惜为此挪用国家保障房用地指标,严重损害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其腐败行为和“腐败圈子”,间接导致国家损失19亿元。
对于这种与“雅好”紧密相关的腐败现象,《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撰文评价道:“好船者溺,好骑者堕,君子各以所好为祸”。领导干部的“雅好”一旦不加约束,即会成为祸端,甚至成为“腐媒”。作为领导干部,对待“雅好”要始终保持张弛有度、情趣健康,既不能玩物丧志,又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规范,处处严于律己,在原则问题上坚守住心灵的“防护堤”,在“雅好”与权力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