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岂能 歪曲事实枉法徇私 一一向上级司法机关 各介新闻媒体 实名举报反映,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法官在我的案件审理中涉嫌枉法裁判 实名举报人:刘存余 男 身份证号码 :21138119740920003X 朝阳市双塔区七宝斋名人画廊 经营者。 涉事判决:双塔区法院(2022)辽130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 涉事主审法官:王俊平 涉事双方当事人: ①甲方:朝阳市双塔区七宝斋名人画廊。 ②乙方:杭州市金木水火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情经过:甲乙双方合同的由来: 《青州古城时空隧道项目内容设计制作服务合同》合同所称的文案是“甲方专家团队结合青州古城及有关历史文化共同设计提出的方案,方案又分出几部分,要求每一部分需要制作成动漫片,来展示青州古城的历史”。因甲方不具备专业动漫技术制作,所以{中囯鲁讯美术学院教授}郭岩 便与甲方商谈说“他们有动漫专家及专业制作团队,可以制作文案脚本”,于是郭岩便提供了他的同学 于朕 的杭州金木水火土公司。2022年3月18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制作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郭岩便组织其旗下学生与杭州金木水火土公司工作人员成立了项目工作群,开始制作文案脚本(微信群能够证实郭岩他们是在共同合作制作)。同时依据签订合同的相关约定,乙方在完成文案动漫脚本后应向甲方交付动漫制作作品,并又约定不可私下擅自主张处置其制作的文案脚本作品。 案件中法官不合常识的“认定”支持: 案件判决书中所强调的“郭岩是甲方项目对接人说法”是毫无法理和事实依据的,枉议推理的猜测是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的错误主观臆断,甲方不能接受。 签订服务合同过程中,甲方七宝斋只是授权刘存余全权代表甲方处理合同后续事宜,从未给郭岩其人任何授权。可初审法官怎能凭刘存余的一句“郭岩是总设计师”就认定乙方向郭岩交付动漫脚本,即代表向甲方交付动漫作品完毕?(有于朕与刘存余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其聊天记录中能够证明“乙方杭州金木水火土公司承认只与甲方七宝斋工作人员刘存余对接工作,并强调甲方双方才是法理合作方”。 案件疏理、乙方违约及过错: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文案脚本的时间是2022年4月10日,然而甲方收到的文案脚本时间确是2022年10月12日。这时间上的脚本逾期交付,乙方首先就已经够成了违约。 合同中约定十分清楚,分镜头脚本制作完成后要向甲方交付,然后由甲方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审,乙方只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后续提出的脚本修改完善工作,然而,甲方确没有收到与乙方约定的必交付作品。而乙方私下先是违反合同约定,又没有告知、更没有争求甲方同意的,便把文案动漫制成脚本私底下交给了使用政府部门,再次制造了合同违约,致使甲方的各项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文案是甲方的专家团队构思及创意,而乙方相继违约后又私自将作品交给政府并进行测试使用行为,确被原审法官王俊平认为是,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知初审法官的主观认定法理依据是什么? 原审法官认为甲方七宝斋与青州政俯没有合同关系,甲方七宝斋与乙方杭州金木水火土公司是合同关系,难道乙方就与青州政府有合同关系?难道乙方就可以有权违约甲方?越权甲方与第三方(青州政府部)“履行”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义务?那原审法官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何在? 甲方出资近百万给乙方,让其制作合作文案脚本,然而乙方却将制作的作品违约交给“他人”,反而还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制作费用,那有这种赔本不赚钱还要背官司的事?可原审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直接不经甲方同,就可以私下与第三方去“履行”什么义务!所以原审法官认定的乙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就是错误认定,就是违备法理常识故意偏袒乙方,就是荒谬认定。 初审法官认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具体真实内容于不顾,并总是错误的解释其中合同条款行为,就是故意歪曲事实,涉嫌不公正执法、办人情案 关系案,应该受到上级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其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应接受媒介监督,案件就应该从新审理。 王俊平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严重存在三次故意拖延审限审理案件行为,他的故意理由仅是“因线上审理设备损坏”,故意造成本案久拖不决,至于王法官为什么会有此行为?违规操作?只有他心里明知。 综上,本案看似复杂,实际上法律关系很是清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了约定,同时又向乙方支付了相当数额的制作费用。而乙方却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间约定向甲方交付作品,并未经甲方授权许可 单方私自向第三方去交付作品〞。 案件初审时,主审法官对上述问题就是视而不见,避而不议 并草率下了判决,已经严重侵害了甲方合法权益,为此,受害人才实名向上级司法机关,各级媒介举报反映,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媒介依法监督案件进展,还司法公正予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七宝斋名人画廊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