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法院判决都成了一场空 ——江苏常州:二十多年的无证房屋被法院多次裁判

2022-04-01 21:35: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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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下岗女工都文琴2001年与前夫胡忠林通过法院判决**了离婚手续,这次法院判决后她一直就房屋和孩子抚养费问题与前夫胡忠林打官司。

十八年来,都文琴历尽艰辛、坚持不懈,区法院、市法院、省高院先后受理都文琴与前夫胡忠林离婚案、儿子胡俊与其父胡忠林财产权属纠纷案和胡俊与胡忠林抚育费纠纷案。

2016年3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一纸裁定将胡忠林房产份额过户至都文琴的名下,都文琴满怀希望地到房产部门**产权过户手续,这时,她发现多年来**法院判定的那个房子没有任何手续,她等到结果是——   

十八年法院判决都成了一场空

——江苏常州:二十多年的无证房屋被法院多次裁判

 

进入2019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下岗女工都文琴除了到医院,就是不息地穿梭在法院、房产局、开发商、改制企业之间。

今年53岁的都文琴已经满头白发,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大出很多,她知道这都是十八年来打官司的记忆和留痕。

自2016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下达裁定书以来,都文琴不知道跑了多少次法院、房产局、开发商、改制企业之间,她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努力奔波十八年的这场官司怎么成了一场空?

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子怎能过户?无法过户的房子怎能抵偿儿子抚养费用?法院裁定过户房子竟然没有任何手续!

         噩梦源于十八年前那场离婚案件

1990年,都文琴与胡忠林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胡俊。

都文琴、胡忠林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7年夏天起双方分居,2000年3月都文琴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尽管法院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2001年3月,都文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并查明,原告都文琴、被告胡忠林婚后初期借他人住房居住,1995年2月双方以被告胡忠林的名义购买常州市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被告胡忠林向售房单位缴纳房款及代收费用共计77465.32元,该房目前尚未领取产权证,房屋由原告都文琴、被告胡忠林及孩子胡俊居住使用。

2001年3月8日,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天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一、准予都文琴与胡忠林离婚。

二、胡俊由都文琴、胡忠林共同抚育,随都文琴生活。胡忠林从2001年3月起每月负担胡俊抚育费12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三、本市朝阳四村151栋幢乙单元101室住房产权归都文琴、胡忠林共同拥有,该房屋东首房间由都文琴居住使用,西首房间由胡忠林居住使用,厨房间、卫生间、客厅由双方共同使用。共用使用期间水、电等有关使用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都文琴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2001)天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4月1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上诉人都文琴在上诉时认为:一审将房判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共有,但实际购房款7.7万元中有5万元是上诉人父亲赠与小孩胡俊的,被上诉人仅出资2万元,因住房建筑面积61平方米,比较狭小,双方离婚后无法分割共同居住、使用。请求二审对此予以改判,让被上诉人迁出居住,上诉人同意给其补偿2万元。

被上诉人胡忠林二审答辩认为,被上诉人工作单位破产了,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生活较为困难,被上诉人的母亲1人住14平方米的房子,被上诉人无法迁至其处居住。而上诉人的父母住房宽敞。关于上诉人称其父给的5万元购房款是给小孩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父亲工地干了1年活,5万元是他答应给的报酬。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7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常民终字第293号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购置本市朝阳四村151栋幢乙单元101室房款中有上诉人父亲都炳成出资5万元,上诉人称该5万元系其父赠与胡俊的,并提供有关证人证明材料,但该证明材料并不能有效的证明都炳成将5万元赠与胡俊的事实存在。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确认此款系上诉人父亲向上诉人、被上诉人所购房屋作出的经济补贴。上诉人另认为现住房面积太小,不宜与被上诉人分割居住,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迁出一项,考虑到被上诉人现确无其它住所居住,且其从单位下岗后经济情况较差,故无法实行归并处理,对上诉人提出的该方案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待一方有迁让条件时再行主张。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二审应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父母离婚,儿子因抚育费问题与父亲对簿公堂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都文琴、胡忠林离婚,并将缴纳房款没有**产权的房子判给杜文琴、胡忠林共同拥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天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都文琴、胡忠林共同拥有常州市朝阳四村151栋幢乙单元101室这套一直存有争议的房子。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判决都文琴、胡忠林离婚案子时,判决胡俊由都文琴、胡忠林共同抚育,随都文琴生活。

胡忠林从2001年3月起每月负担胡俊抚育费12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2003年,正在常州市红梅小学上学的胡俊一纸诉状将父亲胡忠林告上法院,其理由是常州市市区实际生活费用大幅上升,被告胡忠林原定应支付他的每月抚育费120元已难以维持他目前教育、生活、就医等费用,要求增加抚育费至250元。

5月12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胡俊诉被告胡忠林抚育费纠纷一案,法院先后于2003年6月16日、2003年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胡忠林答辩表示:本人现无业,没有能力增加抚育费。

2003年8月14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2003)天民一初字第660号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俊的父母胡忠林(本案被告)、都文琴于1990年6月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胡俊(即本案原告。)

因夫妻感情等原因,都文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胡忠林离婚。

2001年3月,本院判决准予都文琴与胡忠林离婚,并明确胡俊随都文琴生活,胡忠林每月负担胡俊抚育费120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胡俊的父母胡忠林、都文琴离婚时,虽已明确了胡忠林负担胡俊的抚育费,但并不妨碍胡俊在必要时向父亲胡忠林提出增加抚育费的合理请求。

随着社会生活水准的提高及胡俊就学后有关费用的增加,原定的抚育费已不能满足胡俊目前的生活需求,故原告胡俊要求增加抚育费请求予以支持,但抚育费的金额可参照目前社会生活水准相应予以确定。

被告胡忠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胡忠林负担胡俊每月抚育费人民币200元(含原定抚育费120元),该款起讫时间为自2003年5月(含本月)至胡俊独立生活止。

2006年,胡俊一纸诉状再次将其父胡忠林告上法院。

胡俊认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天民一初字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其父胡忠林每月承担的200元抚育费已经不能维持他的正常生活开支,要求其父胡忠林增加到每月800元。

胡俊要求其父支付他于2004年12月因铅中毒所花费的医药费6000元。

2006年10月10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胡俊诉被告胡忠林抚育费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原告因铅中毒就医于南京华厦门诊部,共花费医疗费及交通费5010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胡俊的父母胡忠林、都文琴离婚时,虽已明确了被告胡忠林负担的抚育费,但并不妨碍原告胡俊在必要时可向其父胡忠林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请求。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及胡俊就学后有关费用的增加,原定的抚育费已不能满足胡俊目前的生活需要,故原告胡俊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日常医疗费等费用,原告胡俊因铅中毒的支出,已对其生活水平造成较大影响,故原告单独就铅中毒所花费的医疗费要求被告负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

被告胡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判。

2007年1月12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2006)天民一少初字第9号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忠林负担原告胡俊的抚育费为每月600元(含原定抚育费200元),该款起讫时间为2006年10月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

二、被告胡忠林支付原告胡俊医疗费501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6)天民一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胡俊多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2月3日、2009年2月27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两份裁定书均以被申请人胡忠林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  

此间,胡忠林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6)天民一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胡忠林称,自己从2000年起失业在家,且身体残疾,原审原判令我给付孩子每月600元抚育费、5010元医疗费等,自己实在无力承担,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忠林提出自己无力负担抚育费和医疗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胡忠林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8 年8月1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常民申字第0031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人胡忠林的再审申请。                                                                                                                                                                                                                                                                                                                                                                  

父子和解,胡忠林将房子产权份额给儿子

2016年3月8日,又是一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

这一天,胡忠林、都文琴、胡俊三个人就胡俊申请执行胡忠林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胡俊同意胡忠林将其享有的位于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的份额抵偿抚养费,该房产直接过户至都文琴名下。

二、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房产过户后,胡俊在天宁法院申请执行的全部抚养费案件全部了结,作实体结案。

三、协议签订后,胡忠林与胡俊、都文琴之间互不干扰。

2016年3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2008)天执字第1099号下达了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俊,被执行人胡忠林。本院在执行胡俊与胡忠林抚养费纠纷案中,胡俊、都文琴(胡俊母亲)与胡忠林达成和解协议,胡忠林将其享有的常州市天宁区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房产份额过户至都文琴名下,以抵偿应支付给胡俊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并就此了结胡忠林与都文琴之间的纠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常州市天宁区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过户至都文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都文琴拿着这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法院多次判决认定的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在房产管理部门没有任何登记和手续,不存在房产过户问题。

       三个案件围绕一个房子,这个房子隐藏什么秘密

从2001年3月8日都文琴、胡忠林离婚案开始,都文琴、胡忠林、胡俊之间先后发生了三个案件:即都文琴与胡忠林离婚案,胡俊与胡忠林财产权属纠纷案、胡俊与胡忠林抚育费纠纷案。

这三个民事案子在十几年时间里先后在区、市、省**人民法院履行法律程序,这三个民事案件都多次提到一个房子,即江苏省常州市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

常州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判决都文琴、胡忠林离婚案时认定:19952月双方以被告胡忠林的名义购买常州市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被告胡忠林向售房单位缴纳房款及代收费用共计77465.32元,该房目前尚未领取产权证,房屋由原告都文琴、被告胡忠林及孩子胡俊居住使用。

200138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2001)天民初字第90号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本市朝阳四村151栋幢乙单元101室住房产权归都文琴、胡忠林共同拥有,该房屋栋首房间由都文琴居住使用,西首房间由胡忠林居住使用,厨房间、卫生间、客厅由双方共同使用。共用使用期间水、电等有关使用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2008年6月18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胡俊诉被告胡忠林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以(2008)天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本院(2001)天民初字第90号原告诉被告胡忠林离婚纠纷一案中,都文琴曾主张购房款中有50000元是其父都炳成赠与胡俊的,该房屋(朝阳四村151栋幢乙单元101室)应属家庭共有财产。

经审理,本院已认定都文琴陈述的500000元是都炳成赠与胡俊的主张缺乏依据,应认定该50000元是都炳成向都文琴、胡忠林的双方赠与,常州市朝阳四村151栋幢乙单元101室的房屋应属都文琴、胡忠林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原告胡俊以受赠人的身份以同一事实诉至法院,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胡俊的诉讼请求。

2003年,胡俊正在上小学,从那一年开始他与父亲胡忠林因为抚养费问题几次走上法院,这个父子之间因为抚育费引发的民事案件再次提到常州市朝阳四村151栋幢乙单元101这个房屋。

2016年3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2008)天执字第1099号下达了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俊,被执行人胡忠林。本院在执行胡俊与胡忠林抚养费纠纷案中,胡俊、都文琴(胡俊母亲)与胡忠林达成和解协议,胡忠林将其享有的常州市天宁区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房产份额过户至都文琴名下,以抵偿应支付给胡俊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并就此了结胡忠林与都文琴之间的纠纷。

从2001年开始到现在,胡忠林与都文琴之间的纠纷经过法院裁定看似了结其实一直在延续:

在胡俊诉胡忠林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将常州市天宁区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这处房产过户至都文琴名下。

常州市房产部门表示:房产部门没有这套房子(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任何手续,不存在房产过户问题。

十八年,一切问题又都回到了原点!十八年一切付出和努力都统统付之东流!

这十八年,都文琴为争得她们母子的合法权益不知费尽了多少周折!

这十八年,都文琴由一名少妇已经成为两鬓斑白的妇女;胡俊也由一名小学生成长为大小伙子!

这十八年,她们都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抗争,她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十八年的不懈努力和抗争,竟然换来的竟然是一场空!竟然是一张兑现不了的判决!

常州市天宁区朝阳四村151幢乙单元101室,这处三个案件中都涉及到房产究竟隐藏着哪些秘密?

审理本案件的各级法官,你们有什么高见?多年来你们裁判的房屋居然没有任何手续?

常州市的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你们怎么解释都文琴的房屋问题?你们下一步将怎么给都文琴**合法的手续?还是让她就永远这样下去?你们哪一个单位对此负责?

常州天城物业有限公司,你们把这种没有任何证件的房屋能够在1995年卖出去,看来一定很不简单。你们在常州市卖了多少这样的房屋?

这种买卖协议,还得到了当时所在地建设部门的行政性公署常州天宁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鉴定。

有关都文琴母子的遭遇,善良的人们都会给与应有的关注,有关最终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并知晓天下!

当事人都文琴的联系电话:15195035294.

2019年5月9日星期四于北京

 

 

购房协议1

购房协议2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