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复不敢加盖印章,却能够不受理四份再审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于正常再审申请按照信访处理

2021-10-23 21:2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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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复不敢加盖印章,却能够不受理四份再审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于正常再审申请按照信访处理

2021年10月23日星期六,在北京打工的曹礼淑收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立案庭给她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的一份《申诉(来信)处理回复》,回复称:

曹礼淑:

你的来信收悉,经审查,已按下列第七项处理:

七、申诉、申请再审(来信)反映内容不属于本院主管范围,现予退回,请不要在向本院寄送相同材料。(2021)渝0153行初58号,(2021)渝0153行初2号,(2021)渝0153行初8号,(2021)渝0153行初59号。

这是一份非常厉害的回复,曹礼淑本来是申请再审,这个法院却给按照信访处理,而且,一份没有加盖院印的信访回复,居然把四个案子都给退出来了,都给否定了。

这份回复是极其厉害的,回复的厉害之处在于:

第一,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按照信访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曹礼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曹礼淑的申请再审符合上述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而不是退回。

第二,这份通知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这份公文没有字号,没有印章,随时任何一个打印机都可以打印出来这样的通知。

因此,这是一份无效的通知。

我们不知道,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害怕的是什么,为何不敢加盖印章?经办人也没有签名。是对法律的亵渎,还是对曹礼淑的欺负?我们不得而知。

曹礼淑已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10月23日星期六

 

附件:其中一份再审申请书

(不服2021渝0153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曹礼淑,女,50岁,遭受暴力强拆失地失房失去所有财物而无生存无居住保障的农民,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黄金坡社区二组二十号,联系电话17815134737.

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德富 (主任)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20号16-1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乱作为案

再审请求:1撤销2021渝0153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审此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合法房屋和土地没有依法补偿安置,就遭到暴力拆除,造成申请人孱弱一家老少十几口人无家可归,一无所有,身体精神遭受几重侵害。申请人为核实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却没有依法作答,遂引发本案诉讼。但案涉荣昌区法院却不依法审理此案,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反而肆意妄为地违法作出撤诉《行政裁定书》。

该裁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一审法院严重超期。自2020年1月4日受案以来,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此案,反而在2021年9月8日违法送达该强制撤诉裁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该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拒不到庭诉讼不是事实。由于一审法院并没有在法定期限送达传票给申请人,申请人在6月23日外出期间收到荣昌区法院的电话通知后,立马向荣昌区法院邮寄了延期开庭申请书(邮寄单号为XA36871644650),荣昌区法院合议庭签收后,并没有给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怎么可以认定申请人拒不到庭呢?

综上,由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作出的2021渝0153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撤销。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礼淑

                                    2021年10月9日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