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夕贵州高院启动一行政赔偿案件的纠错机制
——贵州省三穗县长吉乡村民吴先辉申请再审被依法受理
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贵州省三穗县长吉乡长吉村村民吴先辉先生给笔者打来电话,告知笔者他申诉的行政赔偿案件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并发来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材料。
2017年4月21日,贵州省三穗县长吉镇长吉村吴先辉的砖厂被三穗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断电停业。吴先辉从此踏上了信访和诉讼的历程。当地向领导曾经承诺,你只要把县政府告倒,确认县政府的行为违法,要多少赔偿给你多少赔偿。
后来,在民意网编辑朱以山的帮助下,经过二年努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行终1648号终审判决,认定三穗县人民政府强制断电停业行为违法。吴先辉据此申请三穗县人民政府给与赔偿二百多万元。
但是,三穗县人民政府拒绝赔偿。紧接着,吴先辉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只判决赔偿吴先辉8万元。吴先辉上诉之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为此,吴先辉从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起申请再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的过问和监督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受理了吴先辉的再审申请。
我们希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次能够认真对待吴先辉的再审申请,全面考虑吴先辉这几年来的实际损失,给吴先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此案的进展,本网将一如既往地予以密切关注。
2021年10月1日星期五
附件: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吴先辉,男,侗族,农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6808252011,现住贵州省三穗县长吉镇长吉村马路三组,电话:18184543287。
被申请人: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付乐欣,住所地:三穗县行政中心,电话(0855)4522682
因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行赔终字10号行政赔偿判决,不服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黔26行赔初字22号行政赔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行赔终字10号行政赔偿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黔26行赔初字22号行政赔偿判决。
2、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分析问题方面存在如下错误。
1、从来没有人口头告知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已经逾期。
一审判决第6页称:“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三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原告砖厂进行检查工作,口头告知原告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要求原告办理延续许可手续。”
申请人根本就没有领取过《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始终在三穗县国土资源局存放,贵州省警官学院做出的司法鉴定已经认定,在领取一览签字的不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完全是凭空捏造。
2、停电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机器设备直接损失。
由于突然停电,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和正在烧制的砖瓦无法得到有效维护,造成了直接的巨大损失。
3、申请人无法知道自己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时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许可证》始终在三穗县国土资源局存放,申请人无法知道自己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申请人。
4、申请人即使没有《采矿许可证》,被申请人也应该采取合法程序关停申请人的砖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申请人即使没有《采矿许可证》,被申请人也不能违法关停申请人的砖厂。由于违法关停申请人的砖厂,给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应该赔偿。
5、一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违法。
申请人举出的全部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也是和此案有关联性的,被申请人没有对此提出相反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违法。
6、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审判决不予赔偿,违反法律规定。
7、赔偿数额应当和违法行政行为相一致。
本案已经经过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违法,被申请人必须赔偿因为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全部损失,而一二审法院却故意不审理具体损失,而多此一举再次审理行政行为违法问题。
为此,提起再审申请,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足额判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先辉(签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行赔终字1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黔26行赔初字2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行政赔偿起诉状一份。
5、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