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市平舆县吴湾村(原名周湾村)村官周卫华被举报
关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吴湾村(原名周湾村)党支部书记周卫华团伙涉黑涉恶犯罪事实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河南省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西洋店镇吴湾村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A410KYY8T。
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职务:总经理
电话:17791279333。
被举报人: 周卫华, 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吴湾村(原名周湾村)党支部书记
举报事实:
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吴湾村(原名周湾村)党支部书记周卫华团伙涉黑涉恶犯罪事实。
事实与理由:
一、回乡投资的过程
2017年5月份,平舆县委、县政府向外招商引资,我周胜利家住平舆县西洋店镇周湾村张庄村民小组,村民。在家分配给我有承包地。
我在陕西省西安市创业,注册西安八府建材有限公司,经营效益较好,得知平舆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就想回老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经深思熟虑,结合西洋店镇周湾村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从发展生态农业入手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最佳选择。我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家人及本组村民。得到了家人及村民的全力支持,我决心已定回老家创业,我侄子李苏华把我引见给平舆县委办公室主任董红卫(现任县委组织部部长),告诉董主任我想在周湾村投资1亿元,主要创办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采摘,董红卫主任非常高兴,表示大力支持。我即向平舆县委、县政府递交了实施项目调研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问我投资的资金来源,我提出全部由我自己出资,不靠贷款。县上就把这事移交到镇政府负责这个项目的推进工作,时任西洋店镇党委书记是赵华,镇长是吴红运,开发项目的前提必须先征用土地,先搞基本建设。
镇党委、镇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2017年5月初召开周湾村三个小组有200多人参加的村民大会,征求意见,我在群众大会上明确表态:我想在咱们村开发生态农业,把乡亲们的土地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起来,按年投给村民支付承包费,栽植成果树,主要栽植陕西杨凌农科院培育的矮化樱桃树、户太八号优质葡萄树以及蔬菜种植、水产养殖,搞农业旅游观光,餐饮服务,前期由我投资,待果树挂果后,返还给村民经营,土地种植的收入,按4:6分成,村民占六成,我占四成,我所得的四成主要是用于田间管理、施肥、农药等,我雇佣的男女老少全部支付工资,最后形成村民参股,共同经营。我还打算建养老服务中心,让咱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请大家放心,前期全部由我个人出资,不让村民出一分钱,土地流转期间,我该出的土地承包费照付,决不亏待大家,这就是我向全体村民的承诺和保证,有镇政府进行见证和村民共同监督我周胜利向大家今天的表态。村民们听了我的设想和表态后,异口同声的表示大力支持我回乡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取得村委会、镇政府同意租地后,我于2017年5月17日在驻马店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河南省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壹千万元人民币。随之,村委会、镇政府向我提交了土地租赁示意图及承包地亩数,有镇长胡红建、村支书周卫华及三个村民小组组长亲笔签名。我即于2017年5月9日到陕西杨凌农科院杨凌华丰苗木有限公司订购矮化樱桃树苗14000株,户太8号葡萄树苗17000株,购树总价值1075000元,以便抢在秋收到来之前入栽。2017年8月9日,在西洋店镇政府的见证下,我与周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土地共489.36亩,承包年限为30年,自2017年7月至2047年7月(群众小麦收获后交地),租金每亩每年800斤小麦的或不低于当年800斤小麦市场价,于每年6月1日前付清租金。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我当即向镇党委书记赵华提出,先给镇政府财政所转款500万元,赵书记说:“你不要转那么多,500万元用不了,你先给转100万元”,说了后第三天(即8月8日)我给镇政府财政所转款100万元,8月9日,周湾村村委会从镇财政所领取了首年度全部租地款391500元,并由周湾村民委员会给我出具收据,“兹收到河南省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土地489.36亩,一年租金每亩800元,人民币391500元”。证明我已完全履行了租地合同约定的义务。8月10日,我即与西安海辰雕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石材雕塑石牌坊门楼安装合同》,总价值46万元,与此同时,为村上硬化水泥路面,共花费42万余元,与河南省艾比斯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仿古太阳能路灯亮化安装工程,价款为83600元。这些均为用以改善项目实施和营商环境氛围的必要条件。
二、周卫华团伙对我采取涉黑涉恶过程
我真心实意响应平舆县委县政府号召,回村创业,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并非回村想捞取一官半职。令我始料不及的是身为周湾村党支部书记周卫华、村委会主任胡红建在西洋店镇镇长吴红运支持纵容下,对我回乡投资创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采取阳奉阴违的作法,在三个小组二百多人参加的村民大会上,他们明确表态赞同支持我回村创业,背后却百般刁难,阻挠项目实施工作。表现为:
其一,我已向租地村民支付了土地租赁费391500元,周卫华、胡红建为了阻止我租地,却采取向村民隔户发放租地款的方式,致使所租的土地不能连成片使用,且对绝大部分村民不按租赁费800元/亩发放,而是按每亩地300元进行发放。被租地村民向周卫华、胡红建及村组长要求给付租地款,周卫华、胡红建及村组长对索要租地款的村民反诬说:“周胜利没有给够租地款”。村民得不到租地款,致使土地无法连成片使用,造成购置百万余元的樱桃树苗、葡萄树苗因无法入土栽植而枯死的恶果。更是造成已收到租地款的村民放弃耕种,致使200多亩土地荒芜,无法种植,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其二,我购置的亮化仿古太阳能路灯和石牌坊门楼,在安装过程中,周卫华、胡红建背后指使本村周明成、周长迷、周德合等人对安装的石牌坊门楼进行破坏,并阻止施工。造成石牌坊门楼遭到人为的被毁坏,我得知后查看了破坏现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举报人将怀疑对象及矛盾冲突如实进行了反映,直至目前,有关机关既没有通知是否立案,也没有回复查处结果。但事后周卫华确出资80000元对已毁坏的门楼进行了修复。若周卫华未指使他人进行破坏,为何却自愿承担8万元修复石牌坊门楼的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有关部门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时至今日两年有余,有关部门对控告人报案已确定造成82000元的经济损失,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令人不得其解。
三、周卫华、胡红建涉黑涉恶除上述事实之外,群众还反映其在周湾村横行霸道,胡作非为还有以下事实。
其一,周卫华、胡红建于2015年私自将村集体所有本不该砍伐道路两旁的500多棵树木砍伐后出卖2万余元,占为已有。
其二,2017年因天灾,村民种的花生、小麦欠收,胡红建贪污政府给村民的救灾款。
其三,以周卫华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非法占用集体可耕地5亩,建房出售,非法获利。
其四,2017年,周卫华以水沟清淤为名,将不到1.5米宽的水沟扩宽成12米,并深挖3米,将挖出的土出卖,所获款项占为已有。其为养螃蟹故意将排水沟堵死,造成村民数百亩地种植的花生被淹,颗粒无收,村民敢怒而不敢言。抢占张庄村民小组耕地8亩多挖土出卖,所得款项全部占为已有。
四、我所反映周卫华涉黑涉恶的犯罪事实,又被平舆县委、县纪监部门不了了之。
涉及周卫华团伙涉黑涉恶的犯罪事实,我向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扫黑除恶办进行了举报,相关法制网站也进行了实名举报和报导,平舆县委张怀德书记非常重视,据群众反映,由县纪监部门牵头抽调几十人进驻周湾村逐家逐户进行走访调查,令人遗憾的是,并非调查人员自己前往各户调查落实,而是由村组长或村干部参与带领调查人员逐户调查。个别村干部和村组长本身就是周卫华、胡红建长期培植的亲信,并参与了周卫华在周湾村的涉黑涉恶、胡作非为行为,周卫华亲信在场的情况下,群众岂敢反映实情,故而光面搪塞调查人员,岂能查出实情。必然形成又是个不了了之之结果,让人匪夷所思,调查采取的方法和走访过程流于形式。
五、周卫华明目张胆的告诉我,“你周胜利若再敢回到周湾村,我就弄死你”。
当平舆县委、县纪检部门安排人员调查我所反映的问题后,周卫华于2020年12月22日晚给我打电话,明目张胆的威胁恐吓我,“你周胜利若再敢回到周湾村,我就敢弄死你”。有通话录音为证,周卫华气焰嚣张到了何种程度。
六、我出资租地款391500元,地未租成,至今未收到分文应该退回我的租地款,据说,我出资的租地款,胡红建花了5万,张中会花了5万,剩余款项全部由周卫华个人据为己有,还据说对相关人员由法院进行了处理,我作为投资当事人,未接到平舆县人民法院的任何处理结果。贪污了企业付给村民的租地款,足以构成刑事犯罪,而且按法律规定应判实刑,听说某某人判了缓刑,贪污的款为什么至今不向投资人进行兑付返还。这是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审案的作为吗?令人费解。公正执法何在?
综上事实,我均有证据证明我所反映的问题,如有不实之词,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河南省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5日
转自:http://chinae68.com/portal.php?mod=view&aid=24768
(责编:china12345)